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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章 封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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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煜明連夜召見了柳傳誌和姚勁波,三個人一直商量到第二天淩晨。並在第二天的朝會中,頒佈了黎煜明自封王以來的第一條命令,就是開建五等,既公侯伯子男。

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製度之一。先秦爵製,與世襲的宗法、分封等製度互為表裏,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。秦以後的爵製(分賜爵與封爵),與先秦爵製的性質有所不同。爵不具備行政職能,主要用來確定皇親、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。

先秦文獻中有關爵製的記載,主要見於《孟子·萬章下》。所舉周代爵稱,有天子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六等。年代稍晚的《禮記·王製》,則將天子除外,子男分列,即所謂的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爵。文獻反映的先秦爵製是否準確,學者尚存異議。但參照甲骨、金文資料,可以肯定的是:夏爵製不詳,商製細節難明,隻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製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。

商製,文獻所記有侯、甸、男、衛、邦伯,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“外服諸侯”。殷墟甲骨資料表明:殷邦境外的“多方”或“多邦方”,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。它們的君長被稱為“方伯”或“邦伯”,如人方伯、羌方伯、盂方伯、周方伯等。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,被分別稱為侯、伯,如杞侯、犬侯和井伯、宋伯等。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,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,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。方伯和侯、伯稱號的不同,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。

西周春秋爵稱,可大致分為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六級:

王在周王朝轄區內,王是指周天子而言。另有個別並非天子的王者,如王、呂王、豐王等,都屬戎狄首領。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,仍限於同周室關係較疏的蠻夷君長,即徐、楚、吳、越四國。

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,所見有周公、召公、畢公、明公、井公、毛公、芮公等。可以肯定的稱公諸侯,有宋公戌(宋平公)、宋公差(宋元公)、宋公■(宋景公)、宋公得(宋昭公)。

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。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,如燕侯、魯侯、康侯、邢侯、蔡侯、滕侯、虞侯、荀侯、曾侯等。稱侯的異姓國君,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薑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,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,或者早已存在的“先封”之國,有鑄、陳、紀等。齊桓公會盟諸侯一同尊周王以後,周王給予升爵一級的獎勵,從侯爵升為公爵。並將女兒嫁給齊桓公,由同姓諸侯魯公主婚。

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,多為文獻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,有的是畿內封君,如榮伯、井伯、杜伯、單伯、散伯、征伯、過伯、夷伯等。春秋時代明確稱伯的國君,主要有鄭伯和曹伯。周平王東遷時秦國護駕有功給予升爵一級的獎勵,從子爵改成伯爵。

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,主要有北子和沈子。文獻中其他諸子,尚無金文印證。楚國國君開始的正式書籍記載為子爵。後來其國君請求改封爵位不成而自封楚王。

《春秋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。一九六七年陝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男所作銅鼎,證實許國國君的爵稱確為男爵。

戰國時期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,魏、齊、趙、韓、燕、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,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。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,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製度,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,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製。三晉和燕、齊的爵秩等級,大體仍為卿和大夫。楚的最高爵位叫執珪,情況較為特殊。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,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:公士、上造、簪嫋、不更、大夫、官大夫、公大夫、公乘、五大夫、左庶長、右庶長、左更、中更、右更、少上造、大上造、駟車庶長、大庶長、關內侯、徹侯。秦二十等軍功爵,累積爵級至關內侯(十九級)、徹侯(二十級),即可食租稅或食邑;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,“則如吏職”。

漢代

兩漢漢初,在二十等爵外,又先後分封異姓、同姓為王。諸王封爵,帶有濃厚的分封製色彩,與中央集權製相格。文帝、景帝,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,限製並削弱諸王權力,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,惟衣食租稅。同時,列侯(原名徹侯,避漢武帝劉徹諱改)也與二十等爵相分離,與王爵共同構成封爵製度。自關內侯以下,為賜爵製度。封爵優於賜爵的主要權益是:享有封國或食邑;置官屬;爵位世襲;衣食租稅;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。

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、列侯兩等,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。王、列侯官屬數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,但任用權卻在中央。漢初定製,“非劉勿王”(後演變為非皇子不王)、“非功不侯”。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,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,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。諸皇子王初以區域立國,跨州連城,形成尾大之勢。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,諸王遂以郡立國。東漢初,漢光武帝劉秀曾廢王爵,封九皇子為國公,旋即複舊。兩漢除王莽、曹操以權臣稱王外,異姓功臣隻能封為列侯。列侯,西漢時多以縣立國,也有食鄉亭者,但並無鄉侯、亭侯之稱。至東漢,列侯正式分為縣、鄉、亭侯。功大者食縣,功小者食鄉亭。東漢中期以後,政治**,遂出現大量的外戚侯、宦者侯、恩澤侯,雖有悖於“非功不侯”的原則,但縣、鄉、亭侯的爵稱爵序並未因此發生變化。

封爵傳襲,采取嫡長子繼承製。庶子、庶孫一般不具備襲爵權。無嫡子襲爵,則削除封國,這就是所謂的“無子國除”。皇親和重要功臣“國絕”時,為示優寵殊遇,也可由庶子庶孫襲爵,這就是所謂的“紹封繼絕”。紹封者權益低於正常襲爵,僅食國之半租。此外,公主湯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襲,但並不普遍。

漢代封爵製度,對後世影響頗大。諸如諸侯不與政事、惟得衣食租稅,非皇子不王,非功不侯,無子國除,紹封繼絕等重要原則,均在不同程度上為以後的王朝所沿用。

兩漢十九等賜爵,爵稱與秦同。凡賜爵皆可“有罪以減”,無爵者則為士伍。十九級爵中第九級(五大夫)以上為高爵,亦稱吏爵,具有免役特權。獲得吏爵的主要途徑是憑藉軍功吏。第八級(公乘)以下至第一級(公士)為低爵,又稱民爵,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特典、災異而詔賜天下民爵。法製規定,民爵高於第八級時須轉讓親屬,故除非有特殊原因,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。獲得吏爵、民爵的另一途徑是買爵。漢文帝劉恒實行入粟拜爵,開賣爵先例。漢武帝特設武功爵十一級,標價出售,以緩解財政困難。以後屢有賣爵詔令,賜爵趨於猥濫。東漢末年,賜爵已成“空設文書”,不再為時人所重。魏晉南北朝時期,賜爵製遂廢棄。

魏晉南北朝魏晉之際,設置五等封爵,東漢以來的王、列侯二等封爵,變為王、五等封爵、列侯三大層次封爵。北朝取消列侯,王、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。

諸王封爵。西晉設國王、郡王(分大、次、小)、縣王,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。東晉南朝,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,如劉裕封宋王,蕭道成封齊王。一般情況下,皇子才能封郡王(亦分大、次、小三級)。北魏前期,異姓多封王,但襲爵者即降為公。孝文改製,唯宗室封王,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、二藩王、三藩王,亦為郡王。北週末年,在郡王之上,又設國王,封授對象是皇子。諸王政治權益,因王朝而異。西晉王國按大、次、小可分別置三軍、二軍、一軍,自選官屬。其他王朝,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。但諸王可參政入仕、領兵出鎮,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。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,構成諸王乾政、亂政的政治格局。

五等封爵。曹魏有鄉公、亭伯等爵稱。鹹熙元年,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。五等封爵,采《周禮》中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名,每等又分大、次二級,共五等十級。每級封爵都有封疆裏數和戶邑數,以方五裏和邑二百戶為差,井然有序。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,名位低於諸王,卻有高於列侯的“祿奉禮秩”,其中公、侯可置一軍。東晉南北朝,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裏數,大、次兩級合二而一,皆以郡或縣立國,並在爵稱前冠以“開國”字樣。伯、子、男三級封爵,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、四、五。北周後期,濫封無度,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,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。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:國公、郡公、縣公、縣侯、縣伯、縣子、縣男。

列侯。魏晉有縣、鄉、亭侯,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。東晉南朝,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“侯”合一,僅存鄉、亭侯。北朝無列侯爵。

列侯之下,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、關中侯、關外侯等爵。

就創新而言,這一時期有“分食製”和“虛封製”。“分食製”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。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;東晉南朝九分食一;北魏王二分食一,公三分食一,侯伯四分食一,子男五分食一。“虛封製”,是指無封國食邑、不食租稅的封爵。它與賜爵製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。典型的虛封製是北朝的散爵,如散公、散侯、散伯等等。北周初年,因租稅有限,開國封爵“雖錫以茅土,而未給租賦”。保定二年,周武帝詔令諸國公,可寄食他縣,收其租賦。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十分之一。這種封戶為虛、寄食戶為實之例,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鑒。

隋唐隋唐爵製與北週末年之製略同。國王更名為親王(正一品),以封皇子;郡王(從一品)封授宗室,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。廢縣王。王以下是國公(從一品),開國郡公(隋從一品,唐正二品),開國縣公(隋從一品,唐從二品),開國縣侯(隋正二品,唐從三品),開國縣伯(隋正三品,唐正四品),開國縣子(隋正四品,唐正五品),開國縣男(隋正五品,唐從五品),共九級,主要封授異姓功臣。 九級封爵,並“設爵無土,署官不職”,較之漢魏,其政治、經濟功能明顯削弱。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“率多虛名,其言食實封者,乃得真戶”。真食實封的方式,也是“分食諸郡”,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征收租稅。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,數額為:親王一百頃,郡王五十頃,國公四十頃,郡公三十五頃,縣公二十五頃,縣侯十四頃,縣伯十頃,縣子八頃,縣男五頃。均田製瓦解後,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。

黎煜明采用的是周製,所以就封了五等,公侯伯子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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