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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六章 第一部法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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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場最不被看好的婚禮,後來成為了整個九州大陸最幸福的婚禮。兩個人白頭到老,都活過了百歲,共同孕育了三個兒子,四個女兒。其中大兒子繼承了他的王位,二兒子被喻為九州大陸的另一個戰神。三兒子和四兒子也都位至王侯,是國家的柱石。三個女兒中大女兒嫁給了巴牛的長子,成為了王後,二女兒和三女兒也被封為誥命夫人。他們的後代,也都成為了各個時代的名臣。在所有的開國功臣之中,這是絕無僅有的。尤其是兩個人的感情,也一直很好。所有的名臣都有三妻四妾,隻有柳希烈冇有,他們自成親之後,就冇有出現過不如意的事情。同時,柳希烈的性格也改變了很多,雖然有時候還像以前那樣兒傻,但不再任意而行,凡事都有了約束,這不得不說,柳一一的確比巴牛更懂人情世故。

軍製改革之後,秋山半島的第一部法典也就此誕生了。它主要分為兩個部分,一個是民法,一個是刑法。

民法以刑法為主的法典,其中戶律的田宅、婚姻、錢債、市廛等門類中有不少民事方麵的法規。

在財產所有權方麵,確立了強調先占的原則,為發展農業,確保土地的使用,規定凡逃棄荒田一律歸先占開墾者所有,舊主即使迴歸也喪失土地所有權,隻可請求退還房屋墳墓,另外,唐宋以來,法律否認拾得人對所拾遺失物有占為已有的任何可能,明律卻一改傳統,著重保護拾得人的權利,明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條規定,見得遺失之物,限五日內送官,官物還官,私物召人識認,於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,一半給還失物人,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。

加強對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大明律.戶律中專列有錢法和鈔法,規定,寶鈔(紙幣)與銅錢相兼行使,違者處以杖刑,凡偽造寶鈔,不分首從窩主,若知情行使者,皆斬。

稅法,明朝政府為了保證財政來源,增加國庫收入,對商品都要依法征收市稅和關稅,並對匿稅者規定了刑事責任。

鹽法和茶法,鹽和茶都是封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,所以早在西漢時封建政權就推行鹽鐵官營法,唐朝又開始將茶葉的專賣權壟斷在政府手裏,明朝政府繼承了這些傳統政策,亦以嚴法禁止販賣,私鹽,和私茶。

市廛法,市廛法是中國古代的市場管理法,明律中專列市廛一卷,其主要內容有,不準買賣雙方把持行事,不準傍高下比價以惑亂取利,不得私造度量衡或其作弊增減,違者杖六十,工匠同罪,若所賣貨物以次充好,以假冒真,笞五十,其物入官。

刑法中包括五刑:答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十惡: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不睦、不義、內亂;八議:議親、議敵、議功、議賢、議能、議勤、議貴、議賓,以及六部各律若乾卷。此外,律中又較之前代法律增加奸黨條。

五刑:笞刑,以竹、木板責打犯人背部、臀部或腿部的輕刑,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,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。秦漢時期已經普遍行用。漢文帝廢除肉刑,曾規定劓刑改為笞三百;斬左趾(砍左腳)改為笞五百,人犯多有被笞殺。漢景帝主持重定律令,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,改為笞二百;斬左趾笞五百,改為笞三百。他又頒佈《箠令》,規定笞杖尺寸,以竹板製成,削平竹節,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,使得刑製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。新五刑製度形成後,笞刑逐漸確定下來,以十為一等,分五等,即從十到五十下。

杖刑

指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。《尚書·舜典》就有“鞭作官刑,撲作教刑”的說法。後來杖作為一種刑罰,據說是沿襲了古代父親打兒子那種教誨、訓誡的含義,所以古人也稱笞杖這樣的刑罰為教刑。杖刑的起源也很早,漢、魏、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。隋代廢止鞭刑,以笞杖代之。隋杖刑分五等: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,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,則入於杖刑。唐宋明清因之,杖刑亦分五等,均為以十為一等,分五等,即從六十到一百下。

徒刑

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並強製其服勞役的刑罰。早在《周禮》中就已有徒刑的記載:“司圜掌收教罷民。凡害人者……任之以事而教之,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春秋戰國以後,使用徒刑的記載逐漸增多,且多於肉刑複合使用。秦代刑徒眾多,大多為官府的奴隸。出土的秦代竹簡裏有大量關於“候、司寇、隸臣妾、鬼薪白粲、城旦舂”等記載,這些均屬於早期徒刑的範疇。

漢代文帝廢除肉刑後,徒刑逐步確定了刑期,期限也逐步縮短。到了隋唐時,徒刑正式成為五刑之一,刑期分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五等。罪人關押在本地監獄,為當地官府服役勞作。到了明代,被處以徒刑的人將被送至外省,在確定的時間之內,從事鍊鐵或製鹽等苦役。“徒役各照所徒年限,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,發鹽場者,每日煎鹽三斤;鐵冶者,每日炒鐵三斤,另項結課。”

流刑

流刑在中國傳統法律體係之中是與笞、杖、徒、死並列的五刑之一,位於徒刑之上,死刑之下。流刑出現,可追溯到堯舜時期。《尚書·舜典》有“流宥五刑”的記載,並規定了“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”。據傳舜與周邊部族大戰,勝利後“流共工於幽州,放驩兜於崇山,竄三苗於三危,殛鯀於羽山,四罪而天下鹹服”。《漢律》改流為徙,分徙遠郡、徙邊二等。六朝互有變易,北魏開始將流刑升格為主刑,介於死、徒之間,但並未劃分等級。北周流刑拘守《周禮》,按道裏遠近劃分爲五等,自距離皇畿二千五百裏起,每加五百裏為一等,分別為衛服、要服、荒服、鎮服、藩服,依等各加鞭笞,數量有差。隋始定為三等,曰流一千裏、流一千五百裏、流二千裏。唐改為二千裏、二千五百裏、三千裏。宋因之。元變其法,改為流遼陽,流湖廣,流迤北。明清改從唐律,三流並加杖一百。為解決流刑降死一等的地位,明代創充軍刑,清代又有發遣刑,皆是流刑的變形與補充。

死刑

五刑之中最重的刑罰,古稱大辟,也稱極刑、生命刑,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。隋唐以來,法定的死刑斬、絞為正刑,斬者身首異處,絞者可以保全屍身,因此斬重而絞輕。明清時期,內外死罪人犯根據罪情輕重又可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:立決人犯,督撫審錄無冤,法司覆勘定議,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,即日處決;監候人犯,不立即執行,應臨時監押,待至秋審或朝審時,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。除謀反大逆“決不待時”以外,一般死刑犯實行“秋冬行刑”製度,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,冬至以前執行。

十惡:謀反,“謂謀危社稷”,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。

謀大逆,“謂謀毀宗廟、山陵及宮闕”,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、祖墓及宮殿。

③謀叛,“謂謀背國從偽”,明、清律改為“謂謀背本國,潛從他國”,即圖謀背叛國家。

惡逆,“謂毆及謀殺祖父母、父母,殺伯叔父母、姑、兄、姊、外祖父母、夫、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。”

不道,指滅絕人道,如殺死一家三口,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;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;或用蠱毒的方法,企圖使人中毒致死。

大不敬,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,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,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,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,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,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,咒罵帝王,無禮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。

不孝,指對直係尊親屬有忤逆言行,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、父母;祖父母、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(分居),不予供養;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,脫去喪服,改著吉服;聞祖父母、父母喪,匿不舉哀;詐稱祖父母、父母死亡。

不睦,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,毆打或控告丈夫、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(見服製)。

不義,“謂殺本屬府主、刺史、縣令、見受業師,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;及聞夫喪,匿不舉哀,若作樂,釋服從吉,及改嫁。”

內亂,“謂奸小功以上親,父、祖妾,及與和者。”

八議:議親,即皇親國戚;

議故,即皇帝的故舊;

議賢,即德行修養高的人;

議能,即才能卓越的人;

議功,即功勳卓著的人;

議貴,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;

議勤,即勤謹辛勞的人;

議賓,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;[1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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